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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祁某,离休干部。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军涛。被告:张某,农民。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有关。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谅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祁某承担。审 判 长  孙贤松人民陪审员  张文志人民陪审员  刘吉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东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