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祁某,离休干部。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军涛。被告:张某,农民。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有关。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谅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祁某承担。审 判 长 孙贤松人民陪审员 张文志人民陪审员 刘吉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东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