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俊奇与徐国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李俊奇。委托代理人侯剑飞,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孙。委托代理人郭广吉,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俊奇与被告徐国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原告李俊奇向被告徐国孙出借现金20万元,约定月利息按百分之三计算,还款时本息付清。原告依约支付了现金后,向被告主张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未付。经质证,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予以认可,但认为约定利息过高。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国孙于2015年3月10日前偿还原告李俊奇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利息19910元。二、上述约定履行期间内被告未履行义务的,被告仍应继续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照年22.4%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徐国孙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姜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裴满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