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44号原告:郭某,女,1990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某,男,1988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