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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杨家永与吕金明、白红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家永;吕金明;白红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杨家永,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黎伟,兴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金明,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被告白红娅,女,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家永负担。审判员  杨国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