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杨家永与吕金明、白红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家永;吕金明;白红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杨家永,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黎伟,兴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金明,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被告白红娅,女,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家永负担。审判员 杨国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