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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丽毕与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贾春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丽毕;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贾春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丽毕。委托代理人:胡功胜,广东德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龙秋街福雅园****。法定代表人:严少桓,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贾春雷。再审申请人陈丽毕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景源公司)、贾春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丽毕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由大景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陈丽毕不认可三张收条内容的真实性,是应大景源公司避税要求而书写。另外,若630万元为附属工程款,则付款时间不合常识、常理。该附属工程建设时间不合事实与逻辑。景源华庭项目早于2007年8月10日就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即景源华庭项目的己全部建设完毕,小业主于2007年8月25日办理了入伙入住手续,2008年6月何来的附属工程呢若630万元为附属工程款,该附属工程没有合法手续予以支持,陈丽毕不具有收取工程款的资格。该附属工程总额超过630万元,如此大的附属工程却没有相应的施工图纸、更没有报建、审批的手续,在一、二审中大景源公司均提不出这样的证据材料。本案中,按大景源公司的诉请,陈丽毕收款后,不签订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大景源公司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但其于2011年7月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陈丽毕确认收取了大景源公司支付的款项630万元,而陈丽毕给大景源公司出具的三张收条中明确记载该款项为“景源华庭附属工程款”,二审判决据此采纳大景源公司的主张,认定该款项为附属工程款,处理并无不当。陈丽毕辩称上述款项为大景源公司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大景源公司也对此不予认可,故陈丽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陈丽毕收取涉案附属工程款后,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已完成相应的施工工程,故大景源公司请求陈丽毕返还该款项及占有期间的利息,依法应予支持。陈丽毕、大景源公司对该附属工程的施工、竣工及工程款的结算时间等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故二审判决据此认为大景源公司就该工程款的返还依法可以随时向陈丽毕主张权利,大景源公司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陈丽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丽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