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国胜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国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78号罪犯杨国胜,河北省献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01)大中刑(三)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被告人杨国胜及同案被告人王丽玲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1)云高刑终字第1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国胜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7月12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