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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胜武实业有限公司与精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武实业有限公司,精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68号原告:胜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武。委托代理人:包汉文。被告:精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胜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精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胜武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乐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