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顾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77号罪犯顾健,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以(2010)花未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顾健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顾健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马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顾健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健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4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两次。分别为:2012年5月表扬,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