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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薛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甲,经商。被告人薛某甲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芸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同年4月,被告人薛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经营鞋材加工厂期间,拖欠被害人李某甲、邓某、黄某等14名工人工资6万余元。被告人薛某甲已于2014年4月30日逃匿。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7日向被告人薛某甲的鞋材加工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薛某甲仍未按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归案后,被告人薛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邓某、黄某、陈某甲、陈某乙、廖某、陆某、吴某、索某、唐某、权某、宋某、李某乙、王某、雷某、刘某、薛某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查询明细、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办理报批表、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书、收据、转让合同、送达回证、工资清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薛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石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