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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春玲与被告孙洪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玲,孙洪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宋 春 玲 与 被 告 孙 洪 羽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116号原告宋春玲,,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孙洪羽,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玲与被告孙洪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宋长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关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