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督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赵福群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福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督字第20号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139825-2。法定代表人:何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鹏飞、王志丹,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赵福群,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申请人身份及去向均不明,支付令无法向其送达,且申请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也未提供被申请人确切的送达地址。因此,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支付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案案件���理费10.00元,由申请人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