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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鲤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84号罪犯王鲤,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园刑初字第0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未能追缴的赃物及赃款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3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鲤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鲤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