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华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莉,董志涛,孟凡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853-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莉。被执行人:董志涛。被执行人:孟凡媛。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5日作出的(2013)莱阳龙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孟凡媛所有的牌号为鲁Y6D0**川汽野马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尉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