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万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3号原告万某,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万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赵某长期居住在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2号院3号楼1单元7层0701号,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2号院3号楼1单元7层0701号,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刘路塔人民陪审员 张 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娟-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