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尹立志抢劫罪,尹立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09号罪犯尹立志,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作出(1999)保刑一初字第1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立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之后发现余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1999)保刑初字第2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立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立志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该犯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立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