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创阳热处理金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创阳热处理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37号原告: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泽顺,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丰秋,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创阳热处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创阳热处理金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铸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