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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良华、朱祥春与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华,朱祥春,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345-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李良华。申请人朱祥春。被申请人黎云。关于李良华、朱祥春与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龙马执字第3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黎云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号**幢**层****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第、《》第,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黎云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号**幢**层****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