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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沈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80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田检刑诉(2014)6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余凤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近两年来在被害人丁某开设的“超级动漫城”内赌博输了近30万元,另有一万元欠条在丁某手中。丁某多次催要还款,沈某无力偿还,遂产生将丁某杀害的念头。2014年7月5日,被告人沈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以还款为由,将被害人丁某骗至本区洞山隧道口上面的舜耕山上,二人见面后,沈某接过丁某欠条,从身后掏出匕首说:“我要给你攮掉”。丁某劝说沈某不要干傻事,并主动给沈某3200余元求其��要伤害他。沈某接受3200余元后退还了丁某500元,让丁某先行离开,后逃离现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认为: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沈某在准备犯罪过程中,自己主动放弃了犯罪,且是在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前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引发本案的原因是沈某在游戏机城内赌博输了30多万元并欠下被害人1万元赌债,且其亲属已主动对被害人予以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沈某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被告人系犯罪中止,坦白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在被害人丁某工作的“超级动漫城”内赌博输了近30万元,并向丁某出具一张一万元欠条。丁某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人沈某均无力偿还,遂产生将丁某杀害的念头。2014年7月5日中午,被告人沈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以还钱为由,通过电话联系让被害人丁某独自来到田家庵区洞山隧道口上面的舜耕山上。二人见面后,被��人沈某接过一万元欠条,装在身上,从身后掏出折叠刀,欲向被害人捅去,并声称将被害人“攮掉”。被害人丁某见状请求被告人沈某不要实施伤害行为,并承诺将身上的钱全部交出。被告人沈某接受被害人丁某的3200余元,又退还给丁某500元,遂让丁某先行离开。被害人丁某下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某抓获归案。事发后,被告人沈某家人对被害人丁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丁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份左右,其借给沈某一万元,沈某打了一张欠条。2014年7月5日上午9点55分,其接到沈某的电话,说要到洞山隧道处将钱还给其,其喊了朋友杨某一起来到洞山隧道北��。到山上之后,沈某打电话让其一个人上山见面,否则就不还钱。其让杨某在洞山隧道北口山下面等着。其从洞山隧道北口爬到舜耕山下面的一个平台后,看见沈某斜背着一个包。沈某让其将欠条拿过去。沈某接过欠条,把欠条装起来,顺手从屁股后面掏出来一把匕首,用匕首对着其,上来就说“我想给你攮掉”。沈某拿刀对着其肚子准备攮其。其吓得连忙往后退,并劝说沈某不要干傻事,并说欠款可以慢慢还。接着其将口袋里的3000多元全给了沈某。后来,沈某又退还了500元钱给其,随后让其离开。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5日上午10点左右,其接到朋友丁某电话,丁某说沈某要还他钱。其开车和丁某来到洞山隧道北口。沈某发短信让丁某一个人上山。丁某一个人去见了沈某。20分钟后,其接到丁某的电话,说被沈某掏刀抢了3000元左右,欠条也被骗走了。3、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沈某携带凶器情况。4、手机短信截图及视频截图,证明事发当天,被告人沈某联系被害人丁某,称要还钱,并让其独自到舜耕山。5、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超级动漫城实际经营者杨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已被判处刑罚,丁某是该场所的工作人员。6、收条及谅解书各一份,证明事发后,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丁某予以赔偿,并取得丁某的谅解。7、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丁某开设的游戏机、赌博机房内输了三十万左右,还给丁某打了一个一万元的欠条。其心里越想越恨丁某,觉得现在的惨状都是丁某害的,所以产生了杀死丁某的念头。2014年7月5日上午,其打电话、发短信给丁某,骗他说是还钱,让他到舜耕山上来。其提前来到洞山隧道口东边山坡上,看到丁某带着杨哥一起从洞山隧道口的西边山坡上了山。其先藏起来,给丁某发短信,让杨哥先离开,骗丁某一个人上山。丁某自己到洞山隧道口上面的一个平台后,其走到丁某跟前。见面后,丁某让其还钱,将口袋里的一万元欠条掏出来。其接过欠条,把欠条装进口袋,然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刀掏出来,对丁某说:“我想攮你一刀,然后我们两个就算清了。”丁某见状就向其求情,并主动将身上的钱都掏出来。其当时拿着刀,也没有一开始想杀他的想法了,心里特别害怕,想想就这样算了吧,便接过丁某3200余元,丁某又问能不能给他点钱吃饭、坐车。其最后又退回500元钱,让丁某离开。8、被告人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沈某犯罪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抓获经过一份,证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沈某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持械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应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沈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犯罪中止,应予以减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仕林代理审判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