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谭灿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灿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灿安,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XXXX。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某某,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XXXX,系被告人谭灿安的妻子。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4)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灿安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谭灿安伙同关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小轿车,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新兴路X号X铺位某某轮胎店,更换价值768元的两条轮胎后,趁被害人谢某文不备驾车逃跑,被害人谢某文见状抓住小轿车车顶饰物双脚悬空挂在驾驶室车门外,要求停车支付轮胎款。二人驾驶小轿车急速行至开平市新昌永富后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谭灿安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谭灿安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谢某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建、龙某秀、伍某楚、胡某铮、周某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据此认为被告人谭灿安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谭灿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被告人谭灿安辩称自己没有抢劫的行为,车辆不是自己的,其也不会开车,当时开车的人是关某某,其在车上是因为向关某某追讨欠款,再且其没有抢劫轮胎的动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灿安是不会开车的,请求法庭充分调查本案的事实。被告人谭灿安在庭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书证,内容为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没有其他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谭灿安伙同关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未悬挂车辆号牌的黑色本田小轿车,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新兴路10号102铺位某某轮胎店,更换价值768元的两条轮胎后,关某某趁被害人谢盛文不备窜进副驾驶室,并由被告人谭灿安驾车逃跑,被害人谢盛文见状抓住小轿车车顶饰物双脚悬空挂在驾驶室车门外,要求停车支付轮胎款。其后小轿车急速行至开平市新昌永富后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谭灿安当场抓获,并将涉案的两条轮胎发还给被害人谢盛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盛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报案过程。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过程。3、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在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事实。5、病历、发票:证实二名被害人受伤治疗的情况。6、收据:证实被抢轮胎的价值情况。7、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涉案的粤JBT3**黑色本田小轿车的所有权人为伍某楚。8、租赁合同:证实余锦峰向开平市三埠超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粤JBT3**黑色本田小轿车的情况。9、说明:证实未能将关某某抓获归案及未能查找到租车的男子余锦峰制作笔录反映情况的事实。10、另案处理呈批表:证实同案人关某某另案处理的情况。11、视频截图照片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黑色本田小轿车行驶轨迹、被害人被拖行的情况、交通事故现场情况。12、扣押、发还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涉案物品扣押、发还的情况。(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沈某建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害人谢盛文的朋友,当日其在案发现场。2014年9月2日21时许,其在某某轮胎店旁边跟朋友聊天,其见到一辆黑色无牌小车来到店里,车上有两名男子,驾车的男子下了车,副驾驶室那名男子没有下车并爬到驾驶室的位置留在车上。轮胎店的员工将车辆的后轮拆换新轮胎,轮胎装好后其见到原来驾车的男子回到小车的副驾驶室内,还有一个千斤顶未放下来,该小车就向前行驶。轮胎店的女员工大声叫住该两名男子未果,车辆继续向前行驶,这时轮胎店的男员工就跑出来拦住小车并叫其下车,但是驾驶该车的男子没有听劝,依然向前行驶,于是该名男员工就用双手抓住驾驶室这边的窗门框,但该车也没有停下来。其怕发生危险,于是驾驶摩托车跟在小车后面,其在后面见到该名男员工用双手抓住驾驶室这边的窗门框,一只脚蹭住后视镜,另一只脚悬空,该车在行驶时左右摇晃并不时刹车,估计是将男员工甩掉,一直跟到新昌中医院后门时,该小车停了下来,其驾驶摩托车停在该小车的前面并下车走到小车旁边,这时该小车又开动起来撞倒了其摩托车,然后又撞上了一辆小货车就停了下来,这时该小车副驾驶室的男子往马路逃跑,轮胎店的男员工将驾车的男子抓住,然后其就报警。经其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4号男子(关某某)就是驾驶该小车到店换轮胎的男子;12号男子(谭灿安)就是驾驶小车逃跑的男子。2、证人龙某秀的证言证明:其是某某轮胎店工作人员。2014年9月2日21时许,其与丈夫谢盛文在店里,其老乡沈某建也到店里玩。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无牌黑色轿车到店,一名年约50岁的男子下车说要更换后轮两个轮胎,另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坐在副驾驶座没有下车。谈好价钱,其丈夫谢盛文动手换轮胎。换好轮胎后年约50岁的男子让年约30岁的男子去开车,该名年约30岁的男子从车上由副驾驶座挪到主驾驶位,并把车发动了。由于两名男子还没有给轮胎钱,所以还用千斤顶顶着小车,车的一个后轮还是悬空的。这时年约50岁的男子让谢盛文进屋写收据,并趁着谢盛文进屋之时突然冲进小车的副驾驶室。其当时站在车前几米位置,那名年约30岁的男子开车向前一冲,其赶紧躲了一下,该男子又向后猛倒车,同时猛打方向,将千斤顶拖出去几米后甩掉。谢盛文见状马上从店里跑了出来,冲到车的旁边抓住主驾驶室的车顶,并跟着车跑,同时大力拍车门让他们停车,之后车越开越快,其见到谢盛文挂在轿车的外面一直往前开向潭江桥方向逃跑。此时其老乡沈某建怕谢盛文出事,随后驾驶摩托车追那辆小车,之后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后来其听丈夫谢盛文说,他把那名驾车的男子抓住了。经其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2号男子(谭灿安)就是换好轮胎后驾车,并将谢盛文挂着车外逃跑的男子;9号男子(关某某)就是一开始要求换轮胎,之后趁机冲向副驾驶室逃跑的男子。3、证人伍某楚的证言证明:其证实涉案的粤JBT3**小车是其所有的。其于2014年3月将该车交给开平市超顺汽车出租车行管理,用来出租给他人的。其看过出租合同,该车于2014年7月29日20时40分以230元一天出租给一名叫余锦峰的人。4、证人胡某铮的证言证明:其是开平超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经营者。粤JBT3**黑色本田小型轿车的车主是伍某楚,该车于2014年7月29日20时40分以5500元人民币每个月出租给余锦峰,直至8月28日已交租金6200元,其不清楚余锦峰租赁该车的用途。5、证人周某其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日晚上19时许,其将粤JR46**小货车停放在新昌永富路80号路边。晚上约21时左右,其正上车准备开车回家,这时其听到从后面有人大声叫“抢劫”,其下车后见到从新昌中医院方向开来一辆黑色小轿车,正驾驶窗上爬着一个男子,该男子大声叫“救命、抢劫”并用手拉方向盘,同时从后面开上一辆男装摩托车并挡着这辆小车往前,但是小车的驾驶员想逃跑就加油倒车,又冲向前,在拉扯的过程中小车将挡在前面的摩托车撞倒后又撞上其小货车。该名驾驶员又想加油逃跑,但被爬在车上的男子关了车锁并拉住不让他下车逃跑。当时车上有两人,坐在副驾驶室的较肥的中年男子就马上下车逃跑了。这时又有几名男子冲过来将这名驾驶小车的较瘦的男子拉下车控制住并报警。(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谢盛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某某轮胎店工作人员。2014年9月2日21时许,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思域轿车到店更换轮胎。其中一名年约50岁男子负责讲价,更换轮胎期间另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一直坐在副驾驶座。其换好轮胎后要求他们付款,并且用千斤顶将车后轮顶起来。这时50岁男子让30岁男子坐到主驾驶位开车,50岁男子说进来给其轮胎钱。当其转身进店时,那名50岁的男子跑上思域车的副驾驶室,30岁的男子开车挂着千斤顶想要离开,其见状冲上去抓住主驾驶室上面车顶的那块胶,并跟着他们的车跑,同时大力拍打车辆让他们停车,开车的那名男子不小心将前档风玻璃的雨刮打开,其右手没有松开,同时左手抓住一根雨刮。由于车速太快,其不敢松手,右手抓着车顶的那条胶,左手抓着雨刮,左脚骑在主驾驶的倒后镜上面,右脚悬空,其被挂在车外带着跑了约1500米。期间,他们将主驾驶的车窗打下七、八公分的缝隙,坐在副驾驶的那名男子用一条铁管从车窗缝隙中伸出,用力的戳其胸口位置五、六下,想将其顶下车,其拼命顶住。当车开至新昌中医院后门位置时,其老乡沈某建开着摩托车追上,并将摩托车挡在思域车的前面,驾车男子将沈某建的摩托车撞倒,想继续逃跑,之后追尾撞在一个停放在路边的0.6L排量小货车上,两名男子想继续开车跑,其双手用力将主驾驶位挡风玻璃压下,头钻进驾驶室将车辆的钥匙拔下,坐在副驾驶的那名男子马上开门逃跑,坐在主驾驶的年约30岁的男子也想逃跑,被其死死的抓住,后来公安人员到场处理。经其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中6号男子(谭灿安)就是换好轮胎后驾驶该车逃跑的男子;8号男子(关某某)就是一开始要求其换轮胎,之后是坐在副驾驶室的男子。(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说明开平市公安局新昌派出所出具的开公(刑)勘(2014)517-2014090003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的轮胎店现场的概貌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五)鉴定意见1、广东省开平市物价局出具的开价鉴(2014)1194号鉴定报告证实涉案的邓禄普牌205/55R1691H型汽车轮胎两个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768元整。2、广东省开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开)公(刑)鉴(法)字(2014)H3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谢盛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沈某建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六)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谭灿安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2日10时许,其在新昌簕冲桥头附近的超市见到余锦峰和关某某坐在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无牌本田小轿车,于是其过去叫关某某还钱,并坐上小轿车的副驾驶座与关某某一同到对面的一间轮胎店更换轮胎。到达轮胎店后关某某下车,其坐在车上拉下椅子躺着,期间其过去主驾驶室把车打着火,坐在主驾驶吹空调。约过了半个小时,关某某从副驾驶位上车,其就退到后排位置坐着,关某某坐上主驾驶位开车,跟着轮胎店的老板来拍小车的车门,关某某没有搭理,直接开车沿着新昌潭江东路开过去,期间其去到副驾驶位坐着,当车来到新昌永富街附近时突然感觉撞了一下,其见到小车撞到路边的一辆小货车,轮胎店的老板还挂在了小车的驾驶室边上,轮胎店的老板一脚踏在车的前盖,用手拍打着车顶,还在喊救命。这时关某某还想开车逃跑,其就拉着方向盘不让他开车走,跟着把小车的钥匙拧了熄火,他们在车上争吵,其拉着方向盘把车钥匙拔了下来,关某某从驾驶室伸手到后排拿着它的挎包从其身边打开副驾驶室的门下车逃跑了,其见到轮胎店的老板很痛苦的样子,于是从副驾驶室坐到驾驶室的位置,把车的玻璃拉下查看情况,轮胎店的老板伸手过来将其按住,跟着派出所的同志将其带回审查。逃跑时是关某某开车的,车上是有一根水管铁,水管铁一头缠着黑色胶布,铁质空管,是关某某放置在车上的,其没有注意看到有没有用水管铁隔着车窗缝隙顶轮胎店的老板。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灿安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谭灿安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又有被害人和证人均指认其参与了抢劫轮胎并驾车逃跑的事实,故被告人谭灿安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灿安不会开车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缴获被告人的水管铁一条,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销毁。判决前由侦查机关先行发还给被害人谢盛文的黑色邓禄普牌205/55R1691H型号橡胶轮胎两条,经查先行返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谭灿安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灿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水管铁一条,予以没收销毁。三、追缴被告人谭灿安的违法所得黑色邓禄普牌205/55R1691H型号橡胶轮胎两条发还给被害人谢盛文(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