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修庆,男。委托代理人:谢珊,女。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法定代表人王继军,男,主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4)第3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8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38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4)第3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武 威人民陪审员 朱瑞林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英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