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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广南县人民医院等申请其他适用特别程序案件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南县人民医院,周新娴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广南县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3231XXXX。法定代表人李正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雷蕾,特别授权。申请人周新娴,女,1987年5月16日生,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广南县人民医院、周新娴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昌纹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广南县人民医院、周新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经广南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广南县人民医院自愿定于2015年2月5日一次性补偿周新娴因术后麻醉高敏反应引起的神经性损伤人民币15000.00元。二、周新娴不再就该医疗损害责任向广南县人民医院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三、广南县人民医院、周新娴应自觉遵守以上协议内容,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昌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