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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1

案件名称

孙承海与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承海,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德树,蔡杏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孙承海,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钱贤探,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德树,男,1966年6月9日出生,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蔡杏多,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德树、蔡杏多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53112010006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