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李宗明与莒县金牛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宗明,莒县金牛建材有限公司,谭永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宗明。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莒县金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凤轲,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谭永利。委托代理人:蔡彬,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宗明因与被申请人莒县金牛建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谭永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商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宗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