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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33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宜宾市屏山县。委托代理人文常卿,屏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征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文常卿、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均属再婚,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相识,于同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各有一子女。由于认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经常吵架且被告经常酒后打骂原告,被告对原告未成年的儿子李某和年迈的父母也疏于照顾,并于2014年2月离开家里,至今未承担起家庭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承担偿还债务15000元。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郭某某书面证言材料,拟证明被告婚后经常打骂原告,不照顾原告家人的事实。被告辩称:对几个证人的证言不认可,夫妻间因为琐事有过争吵是事实,但并没有对原告经常打骂,而被告对原告的儿子也并没有不照顾,平时对原告的儿子严厉只是出于对其的管教,另外装修房子自己花了45000元,婚后贷款8万元现在已经还清了。对于自己不对的行为愿意改正,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28日登记结婚。两人均属再婚,且各有一个子女。婚后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于2014年2月外出打工。本院认为,构建和谐家庭是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责任。原告与被告均属再婚,双方都已经经历了一次失败婚姻,能再次组建一个家庭,彼此都应该珍惜。双方因认识不久就结婚,彼此了解还不够深入,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发生磨擦,是正常现象,原、被告双方应冷静、理智地对待。只要原、被告多交流、多沟通,相互谅解和包容,其婚姻关系能够改善。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征  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婷(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