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小学文化,住茂名市高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钏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晚,汤某某(已起诉)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向其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村美宜家门口附近见面交易。随后,陈某在上述约定地点贩卖了一小包毒品给汤某某。汤某某购得毒品后,前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鹏程锦酒店门口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了该包毒品(重0.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给蔡某某。随后,汤某某通过电话再次联系被告人陈某,向其求购人民币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约定的同一地点见面交易。陈某于2014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携带毒品前往约定地点准备与汤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陈某身上缴获一个内装有7小包疑似毒品的铁盒及手机1部。缴获的5小包共重3.55克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2小包共重0.22克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的悔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3.77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瑛书 记 员 刘力星(兼)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