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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黄卓流、江杏珍诉黄江军、姜文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卓流,江杏珍,黄江军,姜文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黄卓流,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江杏珍,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江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姜文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卓流、江杏珍诉被告黄江军、姜文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卓流、江杏珍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卓流、江杏珍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卓流、江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安黄卓流、江杏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蕾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