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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凤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凤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67号罪犯刘凤林,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十日作出(2004)廊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凤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案被告人李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4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凤林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凤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