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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岛新康华实业有限公司诉张志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康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志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青岛新康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被告张志双。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新康华实业有限公诉被告张志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李沧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5日出具的户籍证明书可以证实被告洋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退还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 林审判员 张 忠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柳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