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湖南凯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友军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凯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湖南凯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8号。委托代理人吴登攀,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友军,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凯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友军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凯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凯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重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