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后民初字第1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王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王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1250-4号原告王卫东。委托代理人郭庆峰,句容市郭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维龙。委托代理人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王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卫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继一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钱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