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保福申请执行张泽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福,张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神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福,男,1941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泽华,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保福申请执行张泽华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本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神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4年7月至12月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严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