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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梁红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红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48号罪犯梁红生,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红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红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红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梁红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红生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2013年6月17日因私藏违禁品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14054.8元已履行38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红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红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