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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卫波与刘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波,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卫波,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杰,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卫波与刘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00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卫波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杰履行以下义务:1、将账号为6212261311000935452的账户内30万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2、承担本案被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卫波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杰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0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