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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519、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范安成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安成,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519、518号申请执行人:范安成,男。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恒丰街1号恒丰花园A、B栋2层0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范安成诉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4]87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安成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有银行存款足够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壹佰元整(72100.00元)。二、划拨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范安成后,本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伟光审 判 员  黄金咏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