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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肖婷、崇洪晟与钱绪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肖婷;崇洪晟;钱绪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婷。上诉人(原审被告)崇洪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绪法。上诉人肖婷、崇洪晟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两上诉人称他们为夫妻关系,而上诉人崇洪晟不是本案借贷关系中的主体;而上诉人肖婷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XXX弄XXX号XXX-XXX层尚未满一年,其户籍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中街XXX号附48号,应依法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崇洪晟的居住信息,其曾居住于宝山区德都路XXX弄XXX号XXX室,已满一年,后居住在宝山区抚远路XXX弄XXX号XXX-XXX层,因此可以证明上诉人崇洪晟的经常居住地在宝山区。根据原审法院的谈话笔录载明,借贷纠纷中部分款项的交付发生在宝山区,故合同履行地亦为宝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杨洁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