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智煜诉被告永春县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煜,永春县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92号原告陈智煜,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永春县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东南街85号。法定代表人郑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煜与被告永春县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智煜负担。审判长 刘正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芳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