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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曹钧与时薇、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薇。委托代理人芦××(上诉人之母),外贸局幼儿园退休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伟。上诉人时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时薇于2015年2月6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时薇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时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