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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永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永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永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张绍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王世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丹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8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