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庆啟与邵武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啟,邵武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86号原告:王庆啟。委托代理人:肖环,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武跃,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杨店村,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6********。原告王庆啟诉被告邵武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庆啟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庆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