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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陈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85号原告:刘海波。被告:陈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与被告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审 判 员  梅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