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陈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85号原告:刘海波。被告:陈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与被告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审 判 员 梅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