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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余发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发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014号罪犯余发魁,又名余发奎,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南指挥镇八旗屯村*组。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宝刑一初字第0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发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元。罪犯余发魁及其同案犯李钊、代超超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第一项中对余发魁等罪犯的刑事判决,重新作出判决,罪犯余发魁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执行自2007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5月1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发魁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余发魁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发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3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发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发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