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高树斋与于智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斋,于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003-1号申请执行人高树斋,男,汉族,1946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智仁,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树斋与被执行人于智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荣滕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于智仁向高树斋支付劳动报酬15960元;支付高树斋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于智仁在荣成市上庄镇王皮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收入1606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滕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41元,由被执行人于智仁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