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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蒙琴书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琴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蒙琴书,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营盘街99号。法定代表人鲁荣锋,局长。原告蒙琴书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现原告蒙琴书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琴书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琴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蒙琴书负担。审 判 长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