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蒙琴书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琴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蒙琴书,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营盘街99号。法定代表人鲁荣锋,局长。原告蒙琴书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现原告蒙琴书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琴书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琴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蒙琴书负担。审 判 长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