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龚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71号原告:龚某,无业。被告:尚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彦霞代理审判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吴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