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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书燕与李春枝、王培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燕,李春枝,王培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刘书燕,女,1967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李春枝,女,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培信,男,1965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与李春枝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刘书燕申请执行李春枝、王培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9月23日按照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至今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春枝、王培信名下的银行存款13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