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荣昌县精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康厚燕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荣昌县精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康厚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荣昌县精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荣学,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荣辉,荣昌县精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厚燕。再审申请人荣昌县精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康厚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荣昌县精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荣昌县精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荣昌县精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