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于红洲与河南思源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红洲,男。委托代理人暴立,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思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西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树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艳超,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上诉人于红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思源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张国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