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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盂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石卫国与王连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卫国,王连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盂商初字第388号原告石卫国,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委托代理人李晋文,男,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喜,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山西省盂县。委托代理人赵宏杰,男,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卫国诉被告王连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卫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勇审 判 员  孙 逊人民陪审员  贺怀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侯 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