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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巨奥波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东。被执行人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相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巨奥波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民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巨奥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三、因保全有误给被执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保全费1245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