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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潘某、陈某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刑初字第87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系台州市椒江联民五金厂负责人,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系台州市椒江联民五金厂管理人员,住台州市椒江区。2014年6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潘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潘某、陈某在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飞龙村494号设立台州市椒江联民五金厂,经营金属拉丝加工等,潘某系联民五金厂负责人,陈某负责该厂日常管理事务。2011年七八月份开始,该厂生产地板钉,为节省成本,潘某、陈某在该厂对面的临时厂房里设立电镀加工点,由陈某将所生产的地板钉进行电镀,潘某予以协助,陈某将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其中部分废水自然溢出到地面后流入外面的水沟,部分废水通过与清洗槽连接的水管流入外面水沟,至2014年6月25日被查获止,共计排放废水120吨。根据国家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总铬排放标准限值1.0mg/l,总锌排放标准限值1.5mg/l,总铜排放标准限值0.5mg/l。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书面同意认可,该电镀加工点屋外水沟锌含量10.7mg/l,清洗槽流出沟总铬含量7.80mg/l,锌含量17.1mg/l,清洗槽通往外面水沟总铬含量11.0mg/l,锌含量8.55mg/l。排放的污染物中总铬、锌等重金属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经传唤到案。同月30日,被告人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违法案件移送表、现场照片、污染源废水采样记录、证人周某的证言、查获某、自动投案证明、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环境检测报告意见书、认可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潘某结伙无证进行电镀加工,直接排放电镀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要重于被告人潘某,量刑时予以考虑,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要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环境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二月二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二月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方匡能人民陪审员  於中元人民陪审员  池达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